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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点击数:
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从今年6月1日起月实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还月对外审批了涉及的设施操作者流程,提醒贷款人留意。依据该政策,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出售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本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应缴纳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低于其申请人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低限额40万元。其他涉及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完全一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票制度实行期间,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全称“外地缴存职工”)也不应展开贷款购票。外地缴存职工购票时需获取本人身份证,根据实际情况真实情况填上《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人组)贷款购票申请书》。
外地缴存职工装载贷款申请人资料,在该中心发布的购票号可法院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人、签下及先前贷款流程。该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公积金贷款、萃取等用于情况。贷款办理流程明确参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者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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